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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四部门携手打造小区配套幼儿园“五同步”建设升级版
近日,省教育厅、省建设厅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发展改革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共同修订了《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(修订)》,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。具体有哪些内容?随小布一起来看看吧↓↓
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、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,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(含安置房)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。
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、缩建、停建、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,在整改到位之前,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。▲
各地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,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。▲
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,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,根据“小小区大配套”原则,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,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。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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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、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、建设,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,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。
办成公办幼儿园的,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、教师配备等工作。
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,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、管理能力、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,明确补助标准,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。
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。确需调整的,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,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,并经教育、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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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徐一嘉
责编:李洲媚